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控制财务风险,提高财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工会会计制度》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工会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业务素质相适应的会计人员。
第三条 工会财务管理基本原则:坚持合法规范原则、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坚持工会主席负责制原则、坚持预算管理原则、坚持勤俭节约原则。
第四条 工会财务管理基本任务:在学校工会主席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控体系建设,严格工会预算管理,规范工会会计核算,统筹工会财务收支,为工会职能履行提供保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工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及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在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全面地编制工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六条 工会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编制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七条 工会年度预算经过经审委员会审查,提交学校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 工会当年无重大支出项目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经批准的工会年度预算,是工会所有财务收支的依据,必须确保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经批准的预算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工作任务发生变化或遇有重大活动需要调整的,应按照年度预算的编报流程要求,经过经审委员会审查,提交学校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工会备案。
因上级工会增加不需要学校工会配套资金的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需要履行预算调整程序。
第十条 年度终了后,应按要求及时完成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决算报表等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工会预(决)算应向全体工会会员公开。
第三章 财务支出审批
第十二条 工会各项经费支出实行工会主席负责制的“一支笔”审批制度,一定限额以下的支出工会主席可以授权工会副主席审批,授权书需明确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工会经费支出按《杭州医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单笔超过20000元的经济业务,应提供相关合同或协议。
第十三条 单项金额2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金支出实行集体决策后审批。
第十四条 工会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会计法》规定的监督职责,一切经费开支必须经过财务人员审核,对于支出不合规、原始凭证不合法、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第四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和库存物品等。
第十六条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一) 库存现金管理
1.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库存现金要专柜存放,不得“坐支”现金或者白条抵库。严禁将款项擅自挪用或借给个人;禁止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
3.提取现金,应注明用途。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且用途合法、手续完备。
(二) 银行存款管理
1.按照《工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独立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2.除了在规定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结算外,其他收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要严格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银行业务。
3.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由会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网上银行业务采用出纳发起支付令、会计审核的模式。开通不同权限的网银U盾,由出纳和会计分别保管。网银业务发起和复核不得由一人完成。
第十七条 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应收上级经费和其他应收款项。
应收上级经费是本级工会应收未收的上级工会应拨付(或转拨)的工会经费和补助。
其他应收款是工会除应收上级经费以外的其他应收及暂付款项。
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每年至少要全面清理一次,发现问题应督促相关经办人及时清理;对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逾期三年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报经工会委员会批准认定后核销。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指工会取得的将在日常活动中耗用的材料、物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库存物品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入账。发出(领用时)按先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库存物品的实际成本。
工会应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工会委员会讨论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工会固定资产是指工会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
工会固定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二十条 工会按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等,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一条 购入、有偿调入和自制(自建)固定资产,以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装卸费及相关税费等记账。由工会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领用和登记手续后,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固定资产的购买人、验收人(使用人)、审批人不能为同一人。
第二十二条 接受捐赠、赞助、奖励、无偿调入或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其公允价值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费用)记账。由工会办公室办理接收手续,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清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批单等凭证,办理入库、领用、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是指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提足折旧、且无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由工会办公室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四条 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由工会办公室会同学校相关部门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报经工会委员会审议并出具处理意见书,根据处理意见书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调出、变卖固定资产,由工会办公室会同学校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工会批准(或备案),根据上级批件及相关资料办理调出或核销手续。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工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每年年终决算前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查明数量及使用、保管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六章 财务报表
第二十七条 财务报表是反映工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工会财务报表是工会领导、上级工会及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工作的重要资料。
第二十八条 工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工会某一会计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的报表。
收入支出表,是反映工会某一会计期间全部收入、支出及结转结余情况的报表。
工会财务报表要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九条 工会财务要运用财务预算、决算等有关资料,定期对工会的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评价,为工会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工会决算经过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提交学校工会委员会批准后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 工会财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财务制度,依法开展各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当依法对工会的财务事项实行财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工会各项财务收支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审计和上级机关等部门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第八章 会计岗位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会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会计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出纳不得兼任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四条 财务印签章(包括不同功能的U盾)必须分开保管。工会出纳保管财务专用章、银行账号章、发起支付令U盾,工会会计保管法定代表人印章和复核U盾。
第三十五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应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三十六条 工会财务负责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学校档案馆统一保管。
第三十七条 调阅工会会计档案要经学校工会主席和工会会计同意。一般不得将档案携带外出,如需要复印,要经工会主席同意。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实施过程中本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发生变化时,依据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工会财务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