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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医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0-10-14访问次数:字号:[ ]

为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的经费使用,根据省总工会2018年2月1日印发的《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和省总工会财务部对实施细则的解读要点,结合本校工会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经费收入

(一)学校按每月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并按照工会留用60%、上缴省卫生健康委工会40%的比例分成。

(二)省卫生健康委工会按照学校工会上解委工会经费的30%回拨补助经费。

(三)工会会员每月向工会缴纳本人每月工资收入0.5%的会费。

工会的各项收入纳入工会经费预算管理。

二、经费支出

坚持工会经费服务工会工作和工会会员的方向,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八不准”要求和省总工会规定的支出范围。

(一)教职工教育支出。

1.教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支付标准参照财政部门有关培训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2. 教职工参加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比例控制在参加教育培训人员的10%以内,实行物质激励的每人不超过300元。

(二)文体活动支出。

1.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在活动文件中明确有统一着装要求,可按参加者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购买服装。

2.工会组织的篮球、足球、排球、团体操、排舞、歌咏等团体类比赛活动,确实需要统一着装的,可按参加者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的标准购买服装。购置活动用器具,按实际需要确定。

3.工会组织的团体文体活动,因活动需要聘请教练和裁判,其劳务费可按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仅限外请工作人员,本校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发放。

4.工会组织的设置奖项的职工运动会、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方面的文体活动,其奖励范围不得超过整个活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每项不超过600元,集体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项人均不超过400元,其它名次依次做相应递减。

5.工会组织的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加者每人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活动纪念品,不得发放现金。

6.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因活动连续,不安排活动用餐,可给予伙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早餐不超过20元、中餐和晚餐分别不超过40元。

7.工会组织的春秋游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组织,需签订委托协议,在省内范围活动,当日往返,不得到中央明令禁止风景名胜区开展活动。开支范围为租车费、门票、餐费、活动用品等,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其中餐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如仅有餐费支出,每人每天不超过40元。

8.工会组织的采摘、钓鱼等文体活动,采摘品和鱼归个人所有的,个人应承担相关费用,比赛奖品除外。

9.工会委派文体协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活动或委托文体协会组织开展的其它校、内外文体活动,经费由工会全部或部分开支。

10.文体协会自行组织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突破上述标准,在协会经费中列支。为支持和鼓励各文体协会积极开展有利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活动,工会给予文体协会一定的经费补助,年终对协会进行年度考核。

(二)集体福利支出。

1.工会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每年具体标准由工会委员会根据当年经费预算讨论决定),同时全年用于慰问支出总额在当年拨缴经费收入的60%以内。节日慰问品应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需附本人签收的清单。

2.工会向会员发放生日慰问品时,应在会员生日当月发放,每人每年最高标准不超过300元,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或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3.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 工会进行实物慰问,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不得现金慰问,男女双方同在本校的可双份慰问,生育慰问不分男女。

 4.工会会员当年生病住院时,工会小组进行慰问,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可以实行现金慰问。同一会员同一病种当年多次住院,慰问一次为限。工会会员去世时,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不得搞特殊化慰问。

5.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工会可以为会员发放价值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退休后继续被本校返聘的待返聘结束离岗时发放纪念品。

6.严格鉴定会员的身份,避免工会会员重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凡会员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工资总额的或未缴纳会费的,一律不准向该会员发放集体福利。借用、挂职、劳务派遣等人员只能享受一处集体福利;离退休人员的集体福利在学校行政列支,不纳入工会集体福利发放范围。

(三)困难职工帮扶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经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后,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救助慰问金。

(四)业务支出。

1.工会发生的有关会议、培训、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公务接待及误餐补助等事项的支出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和《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支出标准及报销凭据要严格按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2.工会组织开展劳动和教学技能竞赛等竞技类活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个人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每项不超过800元,集体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500元,其它名次依次作相应递减。

3.经学校党政认可和上级工会批准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等先进,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人数控制在工会干部(工会和二级工会委员、经审委员、女职委委员、工会法律监督委员、工会劳动纠纷调解委员、工会小组长、工会干事及工会财务人员等)人数的10%以内,奖励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评选表彰工会积极分子的人数应当控制在会员人数的5%以内,奖励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获上级工会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会不予配套奖励。

(五)其它支出。

1.工会经费不得用于工会以外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支出。工会结合经费情况,可以进行社会公益性活动捐助,但不直接代替行政进行捐助。

2.其它确需支出的经费和开支标准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严格按省总工会《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和省总工会财务部《<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的解读》规定执行。

本暂行规定由工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杭州医学院工会经费开支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杭州医学院工会委员会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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